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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
[ 作者:佚名 来源: 西霞口集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年10月0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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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运费和费用结算方式,
(七)特约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运单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集装箱货物名称、数量、重量或体积;
(二)集装箱数量、箱型、规格及箱号;
(三)装运集装箱船名、航次,场站货位,进港、站日期或卸船、车日期;
(四)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名称、地址、电话、邮编;
(五)接箱、货地点(起运地)、卸箱、货地点(到达地);
(六)运输日期;
(七)箱、货交接方式及提、还空箱地点;
(八)运费和费用结算方式;
(九)货物价值,是否保价、保险;
(十)运输要求和特约事项。
第十七条 合同当事人双方就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协商一致并签章后,合同成立。
第二节 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托运
第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应按以下要求填写运单。
(一)一张运单托运的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起运地;
(二)托运拼箱货物要写明具体品名、件数、重量;托运整箱货物除要写具体品名、件数、重量外,还要写集装箱箱型、箱号和封志号,并注明空箱提取和交还地点;
(三)易腐、易碎、易溢漏的货物、危险货物不能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用一张运单托运;
(四)托运的整箱货物,应注明船名、航次、场站货位、箱位,并提交货物装箱单(见表二);
(五)托运人要求自理装拆集装箱或自理装卸集装箱时,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六)托运需经海关查验或商品检验、卫生防疫、动植物检验的集装箱时,应连同检验地点在运单中注明;
(七)应使用钢笔或元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八)已填妥的运单,如有更改,必须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托运集装箱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集装箱箱型、箱号、封志号等,应与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二十条 托运的普通集装箱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易腐货物、流质货物、贵重物品、货币、有价证券等物品。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证明文件和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将有关文件提交承运人检查核对,如需随货同行或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及份数。
第二十二条 托运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对没有统一标准和要求的,应在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第二十三条 托运人不自理集装箱装卸作业,要办理在港站或其他场所的集装箱装卸作业申请,并在运单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 托运特种集装箱货物,托运人应按以下要求,在运单中注明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
(一)托运冷藏保温集装箱,托运人应提供冷藏保温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
(二)托运鲜活货物集装箱,应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说明书,货物允许的最长运输期限应大于汽车运输能够达到的期限;
(三)托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部颁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第三节 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 承运人对托运人提交的运单应逐项审核,需要安排特殊运输的,应征得托运人同意,并在运单上记载。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受理凭证运输或需有关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后,要在证明文件的背面注明已托运货物的数量、运输日期,并加盖承运章。准运证明和检验证明要随货同行,以备查验。货物到达后,一并交收货人或退还托运人。
第二十七条 承运人受理运输业务时,对托运人不自理集装箱装卸作业的,须要求托运人提交装卸机械作业申请书或受托运人委托代办理集装箱装卸机械的作业申请。
第二十八条 集装箱运输中,在与承运人非隶属关系的集装箱中转站进行装卸作业,承运人应与场站作业人签订作业合同。
第二十九条 承运人运输整箱货物前,应核对箱号,检查箱体和封志,发现箱体损坏或铅封脱落,需经交接人及封志监管单位签认或重新施封后,方可起运。
第三十条 承运人运输拼箱货物前,应核对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是否与运单填写内容相符;检查货物包装是否良好,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可能危及安全运输的,不得承运;包装轻度破损,托运人坚持装箱起运的,需经承运人同意,做好记录,签字盖章后,方可承运,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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